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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报送2016年度年报的公告
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各类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,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。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,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处以最高30000元罚款,并受到多个部门的联合惩戒。
我市上述各类市场主体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,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广东)或关注“东莞工商”微信公众号,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年报。
特此公告。
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2016年12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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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报送2016年度年报的公告
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各类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,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。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,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处以最高30000元罚款,并受到多个部门的联合惩戒。
我市上述各类市场主体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,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广东)或关注“东莞工商”微信公众号,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年报。
特此公告。
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2016年12月30日